(2011)三民初字第00408-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长江与陕西秦农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江,陕西秦农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三民初字第00408-3号原告张长江。委托代理人田宽厚,系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文萍,系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陕西秦农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治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宇,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张长江诉被告陕西秦农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秦农种业有限公司提出其受山东省德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玉米种子,应追加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我院已通知山东省德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该公司提出追加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主张买卖合同关系,山东省德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非合同相对方,山东省德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秦农种业有限公司追加山东省德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审 判 长 段 哲审 判 员 刘红卫代理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