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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郑兴利、郑瑞芝等与蔡广辉、李莲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兴利,郑瑞芝,郑洪芝,蔡广辉,李莲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261号申请人:郑兴利,男,1976年8月3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郑瑞芝,女,1955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郑洪芝,女,1959年10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蔡广辉,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申请人:李莲香,成年,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人郑兴利、郑瑞芝、郑洪芝与被申请人蔡广辉、李莲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蔡广辉驾驶李莲香所有的豫B6XX**、豫BXX**挂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蔡广辉驾驶李莲香所有的豫B6XX**、豫BXX**挂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欣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