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梁家汉、吴耀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汉,吴耀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91号申请人梁家汉,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申请人吴耀华,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梁家汉、吴耀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梁家汉、吴耀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4月24日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乡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吴耀华同意于2011年4月24日赔偿梁家汉医疗费307.1元、误工费300元,合共607.1元。二、吴耀华支付上述费用后,梁家汉不再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