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梁家汉、吴耀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汉,吴耀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91号申请人梁家汉,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申请人吴耀华,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梁家汉、吴耀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梁家汉、吴耀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4月24日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乡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吴耀华同意于2011年4月24日赔偿梁家汉医疗费307.1元、误工费300元,合共607.1元。二、吴耀华支付上述费用后,梁家汉不再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