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周仁勇与王家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仁勇,王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442��申请执行人:周仁勇,农民。被执行人:王家林,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373号周仁勇诉王家林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家林尚欠周仁勇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家林长期外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4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