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国奶与陈徐杰、潘晓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奶,陈徐杰,潘晓调,李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865号原告:李国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传黄。被告:陈徐杰。被告:潘晓调。被告:李云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奶与被告陈徐杰、潘晓调、李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国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