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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市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市民。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又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刘长友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