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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鲁淑爱诉被告陕西亚正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淑爱,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鲁淑爱,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翔村乡草地村*组。系蒲城县翔村乡淑爱粉煤灰粘土空心砖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号。原告鲁淑爱诉被告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谋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淑爱委托代理人尚俊山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鲁淑爱及被告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淑爱诉称,2008年10月份,被告亚正公司第三项目部在蒲城县消防队施工,双方协商由我所经营砖厂向工地提供多孔砖和标砖,我共向被告亚正公司第三项目部供应价值57836元的多孔砖和标砖。被告亚正公司第三项目部于2009年10月11日支付砖款20000元,11月11日付砖款20000元,后被告亚正公司第三项目部从蒲城搬走,我到西安找到被告亚正公司,2010年2月10日被告亚正公司支付砖款10000元,下剩7836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亚正公司立即清偿下剩砖款78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鲁淑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2008年11月16日被告亚正公司第三项目部所写004、005、006号收料单三张及2008年12月19日被告亚正公司第三项目部的收条一张,证明被告亚正公司收到原告鲁淑爱送到的多孔砖和标砖的数量及欠款的事实。被告亚正公司未作答辩。原告鲁淑爱提供的2008年11月16日被告亚正公司第三项目部的三张收料单及2008年12月19日被告亚正公司第三项目部的收条,客观真实,能证明被告亚正公司收到原告鲁淑爱提供的多孔砖及标砖的数额及价值,予以认定,可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结合本院已认定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08年11月16日,原告鲁淑爱向被告亚正公司第三项目部供应多孔砖5000块,价值1850元;2008年12月19日原告鲁淑爱向被告亚正公司第三项目部供应标砖60500块,价值10587元,多孔砖122700块,价值45399元,以上共计57836元。被告亚正公司第三项目部于2009年10月11日清偿20000元,11月11日清偿20000元。2010年2月10日经原告鲁淑爱找被告亚正公司催要,被告亚正公司清偿10000元,下剩7836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鲁淑爱与被告亚正公司第三项目部基于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因亚正公司第三项目部是亚正公司内部机构,故有关法律责任应由亚正公司承担,被告亚正公司依法应清偿下剩砖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鲁淑爱砖款78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谋芝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