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仙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仙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坂田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1年4月28日被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于2011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6日晚,被告��林某及吴某甲、吴某乙等三人在园庄镇大埔村大埔桥游玩时,因吴某乙与吴某丙发生纠纷并互殴,随即,被告人林某持西瓜刀上前,将吴某丙右上臂、右掌指关节等部位砍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吴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林某归案后,于2011年3月11日动员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陈永洪投案,并按照园庄派出所的安排将犯罪嫌疑人陈永洪带至指定地点枫亭镇人民政府门口,犯罪嫌疑人陈永洪即被执行逮捕。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林某赔偿给被害人吴某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吴某丙及其家某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林某所在的仙游县园庄镇园庄村委会向本院出具帮教证明,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村愿意成立帮教小组对其进行帮教。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吴某丙的陈述,仙游县公安局(闽)公(仙)鉴(伤检)(2009)1197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和帮教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侵犯了公共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持械对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有悔罪表现,其所在村委员同意对其帮教,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书 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