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泉民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陈小圭、林聪艺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小圭,林聪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再字第5号原审原告:陈小圭,曾用名陈小奎,男,1954年8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筲箕湾耀东村耀贵楼***室,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林忠纯,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审被告:林聪艺,男,成年,汉族,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原告陈小圭与原审被告林聪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泉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泉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陈小圭以其原审列错被告,债务人是“陈聪毅”,而非其起诉的被告林聪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陈小圭的撤诉申请属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又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审原告陈小圭撤回起诉;2撤销本院作出的(2009)泉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按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审原告陈小圭负担。审 判 长 丰 兰代理审判员 郑玲玲代理审判员 贺张翡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东杰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