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黄志兵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兵,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57号原告黄志兵。委托代理人贾正新,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殷芳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文华,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盛。原告黄志兵诉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黄志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志兵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2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1元,由原告黄志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少娜书 记 员 刘丽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