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崔成岗与翟玉明、许展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岗,翟玉明,许展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崔成岗,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吉春,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玉明,男,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许展辉,男,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于树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成岗与被告翟玉明、被告许展辉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成岗的委托代理人孙吉春、被告翟玉明、被告许展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树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成岗诉称,2009年1月22日我与二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出资成立海立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签订后,被告翟玉明收取我借款10万元。但被告翟玉明在公司启动后,把收取我的10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其妻开办的公司中,我们合作协议中的海立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成立。在被告翟玉明之妻开办的公司中也没有原被告的股份。被告翟玉明收取我的10万元至今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对我与被告的合伙进行清算,判决两被告给付我投资款10万元。被告翟玉明辩称,我是以海立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0万元,是成立海立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启动基金,因此,我收取原告的10万元借款应由原告和我及许展辉共同经营的海立海洋科技公司偿还,与我本人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被告许展辉辩称,我没有收取原告投资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载明:经协商翟玉明、许展辉、崔成岗三人本着公平合作的原则共同成立海立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启动资金筹措:许展辉、崔成岗每人筹措启动资金10万元,经营当年返还许展辉、崔成岗两人的启动资金,并按入股股东计入,每人应分股份12.5%。协议签订后,2009年2月1日被告翟玉明收取原告20000元,2009年2月17日收取原告80000元,合计被告翟玉明共收到原告10万元。被告翟玉明同时收到被告许展辉10万元。在被告翟玉明给原告出具的2份收条中,均载明今借到崔成岗现金20000元、80000元。被告翟玉明收取原告和被告许展辉20万元后,即着手筹办公司,2009年9月23日成立“青岛海琛网箱科技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翟玉明之妻冷梅,是冷梅的个人独资企业,原被告在该公司工作,但没有任何股份。原被告协商成立的海立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并未运作成立,被告翟玉明收取原告和被告许展辉的20万元启动资金,用于青岛海琛网箱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资金投入。审理中,被告翟玉明抗辩没有给付原告10万元借款的原因是,原告在青岛海琛网箱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依职务之便将公司的8套模具送到其丈人许绍财家,其丈人扣留了海琛公司的模具及账目价值12万元,原告返还模具和账本,就将10万元返还给原告。原告否认扣留被告青岛海琛网箱科技有限公司的模具和账本。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翟玉明向原告出具的2份借条、营业执照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和被告许展辉依约将各自10万元交付给被告翟玉明后,被告翟玉明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将收取的20万元投资款,用于双方拟定共同成立的海立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但被告翟玉明在筹备公司中,将20万元投资款全部投入到其妻开办的青岛海琛网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翟玉明未将收取原告的10万元资金用于协议拟定成立的海立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告要求被告翟玉明返还收取的10万元投资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翟玉明辩称,原告返还扣留的模具及账本后,给付原告借款1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且与本案无关,其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许展辉未收取原告的投资款,原告要求被告许展辉返还投资款10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许展辉辩论意见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〇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翟玉明付给原告崔成岗人民币1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崔成岗对被告许展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翟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纪玉华审判员 代照和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