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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游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蔡某申请执行绵阳市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光,绵阳市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游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蔡晓光被执行人绵阳市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科诚公证处(2011)绵科证字第270号公证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绵阳市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兴街的土地(面积为799.46平方米)[土地证号(2005)027**]过户给申请人蔡晓光名下,用于清偿50万元借款及利息。执行员 杨 俊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长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