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支行与韩国锦、张树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国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支行,张树敏,崔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锦,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牛志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树敏,男,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新张集乡曙光小学。原审被告:崔艳,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新张集乡陶圩里41户。上诉人韩国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利辛支行),原审被告张树敏、崔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国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国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上诉人韩国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建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