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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丁家乔与施立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家乔,施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丁家乔,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慈溪市长河镇大牌头七塘。被执行人:施立峰,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长河镇大牌头村六根头。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75号丁家乔诉施立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施立峰尚欠丁家乔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家乔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3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