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