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冀民二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何盛宝与何圣豪、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盛宝;何圣豪;王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633号原告何盛宝,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何圣豪,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告王春红,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盛宝与被告何圣豪、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盛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凤计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