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新华与董浩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胡新华,昌邑市。被执行人董浩鹏,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新华与被执行人董浩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浩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昌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