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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诸执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诸城市银鑫玻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银鑫玻钢制品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诸执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银鑫玻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忠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市银鑫玻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诸朱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执行员 高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