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饰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深圳市银××饰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饰品有限公司;王某某;深圳市银××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深圳市××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原审被告深圳市银××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上诉人深圳市××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深圳市银××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公司二审中提交了以下材料作为新证据:1、门诊病历;2、金×商场出具的函;3、证明。王某某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质证。除此外,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公司二审中提交的材料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金的问题。××公司主张因王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一贯表现不好,弄虚作假,其才于2009年11月24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仅凭××公司提供的2010年10月的考勤表,无法得出王某某旷工的结论;××公司所称王某某一贯表现不好,弄虚作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银××公司系关联公司,故原审法院判决××公司从2006年8月起计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69.31元给王某某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公司提供的2010年10月考勤表,能够证明王某某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仲裁机构酌情认定的加班天数,没有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亦予以认定。原审法院据此计算出××公司应付的加班工资为双休日加班工资10488.87元,法定节假日工资283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由于××公司未依法按时支付该款项,应支付25%经济补偿金。综上,上诉人深圳市××饰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饰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晓敏(兼)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