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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昌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潘建清、徐响珍与钟翠霞、湖北京汉安池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建清;徐响珍;钟翠霞;湖北京汉安池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潘建清,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湖北省孝昌县镇63X。 原告徐响珍,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湖北省孝昌县乡446。 被告钟翠霞,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武汉市189号。系武汉市江岸区快捷顺祥汽车装饰经营部业主。 被告湖北京汉安池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潘建清、徐响珍诉被告钟翠霞、湖北京汉安池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建清、徐响珍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钟翠霞、湖北京汉安池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建清、徐响珍撤回对被告钟翠霞、湖北京汉安池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80元,减半收取2890元,由被告湖北京汉安池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毅刚 审 判 员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王栋成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