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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陕西天洋建筑专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陕西天洋建筑专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韦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杜某,女,系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洋建筑专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系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陕西天洋建筑专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751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韦某某承担。审判员  程保理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