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镇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自诉人陈万银诉被告人朱家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银,朱家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镇刑初字第00001号自诉人陈万银,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高中文化。被告人朱家勇,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高中文化。自诉人陈万银以被告人朱家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自诉,意思表示真实,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万银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正健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亓晓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