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洪雁与张春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雁,张春梅,李海宁,王秀兰,彭久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王洪雁。被告张春梅。第三人李海宁。第三人王秀兰。第三人彭久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雁诉被告张春梅、第三人李海宁、王秀兰、彭久和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春梅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第三人王秀兰名下车牌照号为冀T×××××号出租车的燃油补助款一万二千元。本院认为,被告张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第三人王秀兰名下车牌照号为冀T×××××号出租车的燃油补助款一万二千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胜顺审 判 员 高桂丽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