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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鱼民初字第883-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梁茂华与滨州市金辉伟业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茂华,滨州市金辉伟业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民初字第883-7号原告:梁茂华,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滨州市金辉伟业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总经理。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桑落墅镇桑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茂华与被告滨州市金辉伟业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茂华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滨州市金辉伟业洗煤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茂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滨州市金辉伟业洗煤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光海审判员  王广玉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