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8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史军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军先,平度市仁兆镇前高戈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823-1号申请执行人史军先,男,1958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平度市仁兆镇前高戈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连东,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军先与被执行人平度市仁兆镇前高戈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度市仁兆镇前高戈庄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善审判员 于端尧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延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