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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林某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林某,栾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赵茳林,山东华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被告栾某,系林某之夫。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