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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唐远与秋国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远,秋国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唐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诸建强,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秋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远诉被告秋国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远申请撤回对被告秋国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唐远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