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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邓维财与资源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资行初字第11号原告邓维财,农民。被告资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代昌,县长。第三人资源县车田苗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小龙,乡长。第三人陈大吉,农民。原告邓维财不服被告资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资政复决字(2011)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维财于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资源县人民政府是复议机关其维持了资源县车田苗族乡车政处字(2010)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在起诉时将资源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其告错了对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以便正确行使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维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段吉林审 判 员  蒋为福人民陪审员  钱开顺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唐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