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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吴建才与褚张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才,褚张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吴建才。委托代理人:代永明,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褚张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才与被告褚张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褚张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褚张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才撤回对被告褚张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依法减半收取89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