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丁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管丽琼,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薛谦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