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丁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管丽琼,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薛谦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