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梅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梅,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89号原告冯梅。委托代理人李淑侠。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国栋,系该组组长。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系被告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5年离婚后户口一直在被告处。2011年元月被告诉给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8000元时,未给原告分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2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被告同意协商处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二村民小组在调解书生效后给付原告冯梅征地补偿款28000元。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冯梅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魏 斌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