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高民初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许祖斌诉被告戴新明、戴帮虎、周东方、蔡万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高民初字第0199号原告:许祖斌。被告:戴新明。被告:戴帮虎。被告:周东方。被告:蔡万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祖斌诉被告戴新明、戴帮虎、周东方、蔡万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祖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乃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