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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高民初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许祖斌诉被告戴新明、戴帮虎、周东方、蔡万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高民初字第0199号原告:许祖斌。被告:戴新明。被告:戴帮虎。被告:周东方。被告:蔡万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祖斌诉被告戴新明、戴帮虎、周东方、蔡万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祖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乃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