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化法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冠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化法民初字第699号原告李冠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地址:茂名市油城七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有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贵飞,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苏浪,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毅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冠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建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林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