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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青与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048号原告张青。被告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原告张青诉被告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东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青诉称,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十五时,我去在十堰市兴丽风情巴黎会朋友,在小区保安的指引下将车停在小区楼下。十八时左右,我从朋友家出来,发现自己的车被楼房外墙上脱落的瓷砖砸坏,造成我的车多处受损。经与被告协商无果。我将车开到服务站修理,支付修理费3620元,因修车9天,我坐车9天(因本人从事售后服务工作,损坏的车即服务车辆),每天支付租车费200元,合计1800元。为此,诉请判令一、被告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修理费3620元、租车费1800元,合计54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张青以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而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实际名称为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属被告不适格,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东生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恒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