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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邱咏生与杨贵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邱咏生;杨贵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384号原告邱咏生。被告杨贵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咏生与被告杨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咏生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贵兰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邱咏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告杨贵兰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其它相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邱咏生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