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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民初字第076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建湖县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红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红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767号原告:建湖县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汝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符超,该公司员工。被告:汪红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红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湖县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