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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北民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周世明申请执行倍力商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明,倍力商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北民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周世明。被执行人倍力商贸公司。本院在执行周世明申请执行倍力商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执字第8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代理审判员  郭万池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