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二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隽凤辉、十堰华利通液压胶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隽凤辉,十堰华利通液压胶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236-2号原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建,董事长。被告隽凤辉,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十堰华利通液压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隽凤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隽凤辉、十堰华利通液压胶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隽凤辉、十堰华利通液压胶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7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