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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97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83年4月7日生于陇县,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于陇县,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于2011年6月12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35000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