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97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83年4月7日生于陇县,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于陇县,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于2011年6月12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35000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