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民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刘洁申请执行刘志艳、张凤全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洁,刘志艳、张凤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刘洁。被执行人刘志艳、张凤全。本院在执行刘洁申请执行刘志艳、张凤全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