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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定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定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丁某甲,住定州市。被告丁某乙,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建宗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立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