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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镇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与李树华、李电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李树华、李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镇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树华、李电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诉被执行人李树华、李电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镇民三初字第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