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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袁炯炯与黄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炯炯,黄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45号原告:袁炯炯,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汽车销售员,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方海平,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焕强,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红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炯炯诉被告黄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炯炯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炯炯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炯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