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镇经民初字第074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镇经民初字第0745号原告田某,男,1967年3月12日生。被告孙某,女,1969年1月27日生。原告田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份以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以及原、被告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涌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家家(附上诉须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