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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知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久盛地板有限公司与葛跃进、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葛跃进;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久盛地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知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跃进。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跃进。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佩佩。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久盛地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恩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夏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福如。上诉人葛跃进、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因确认不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跃进、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以“接受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葛跃进、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跃进、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葛跃进、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