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无为县茂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茂华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无民初字第01042号 原告:无为县茂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葛蕴秋,董事长。 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蒋宝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无为县茂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对工程进行结算过程中,故申请人无为县茂华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何 平 审判员 何义萍 审判员 孙 琴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