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38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秀英,女,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务琐事产生纠纷,被告于1999年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据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邓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进行了再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原告再婚时带有一女一子,女儿李倩倩,1993年8月14日出生,儿子李少华,1994年12月6日出生;被告再婚时带有一女李菲,1989年8月24日出生。婚后,原、被告因处理家务琐事产生分歧,致夫妻关系不睦。1999年2月,被告携女儿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走证明、公告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已达十一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应予准许。原告之女李倩倩及被告之女李菲,均已成年,孩子随谁生活,由其自择。原告之子李少华尚未成年,由原告自行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李某与邓某离婚;孩子李少华由李某自行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浮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