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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寒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张泽明、翟吉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泽明;翟吉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寒执恢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张泽明,男,汉族,1952年8月27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翟吉阳,男,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泽明与被执行人翟吉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寒央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希君 审判员  魏文光 审判员  隋雪峰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