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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剑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263号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卫国,男,汉族。被告:王剑,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剑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