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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饶民二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与刘玉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刘玉龙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饶民二初字第50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负责人:田广军,经理。被告刘玉龙,男,50岁,汉族,饶阳县北马村人,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诉被告刘玉龙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宇